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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小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发布时间:2020-04-17 浏览次数:1352 字号【 返回列表

导语: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但逮捕措施的不当使用,也可能侵犯到公民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其目的就是深化法治理念,保障人权,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

一、符合什么情况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被逮捕,但是如果案件证据或者案件事实及情节发生变化,犯罪事实可能不是嫌疑人所为,可能判处无罪;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或者案情轻微,认罪悔罪,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经审查,可以改变强制措施。这不但可以降低羁押率,还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谁?如何申请?向那个部门申请?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申请审查。同时检察官或者根据上级交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或者看守所建议等情形也可以依职权开展审查。主动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查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三、当事人刚被逮捕就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不是最及时?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明确规定,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因此,除非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或案情、证据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被逮捕后不满一个月时律师便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得到的只能是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通知书”,有时候,甚至连“通知书”都没有。

四、对于符合条件可以解除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的处理程序是什么样?

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检部门立案,开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承办人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经审批后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函》,办案单位依法办理并回复,承办人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办案单位采纳的话,在押人员就会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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