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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发布时间:2019-10-14 浏览次数:2448 字号【 返回列表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时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另一类是特殊时效,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特殊时效适用于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而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存在较大争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适用特殊时效呢?具体时效如何计算呢?

关于仲裁时效的计算,应当先确定时效的期限,然后再确定时效的起算时间。仲裁时效的期限为一年不存在争议,关键在于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而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情况下要考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另一个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确定

基于以上两点,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计算基本上存在以下3种做法。

1.适用一般时效,自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这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且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仲裁时效应当自违法状态消失之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用工之日起一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一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开始计算。

2.适用一般时效,自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之日起计算,逐月计算。

这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个月的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个月的次日,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以此作为时效的起算点,计算1年。自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之日向前倒推一年,超过1年的月份,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已经经过。

3.适用特殊时效,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这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特殊时效。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

内蒙古自治区对二倍工资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5)规定: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该规定明确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般时效,但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这一规定显然区别于我国其他任何一个地方,也算是我们内蒙古特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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