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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医疗损害中的过错

发布时间:2021-04-08 浏览次数:1426 字号【 返回列表

近些年来,“医闹”及“暴力伤医”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甚至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话题,其中相当一部分的起因是发生医疗损害纠纷之后,医患双方对责任的承担不能有效沟通引起的。那么判断医疗损害责任是否应当由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医方”)承担,还得从一个关键词——“过错”说起。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过错不赔偿,过错原则。

因此,当发生一起医疗损害的时候,患者一方应当理性的考量,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不存在过错,纵然产生了损害后果,也是不能请求医方赔偿的。

二、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专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一般的诊疗过错比较容易判断,比如说发生误诊、漏诊,用药错误发生损害,手术操作误伤了健康的器官,消毒不利发生院内感染等等;有些与诊疗无关的过错不在其列,例如患者打水地滑摔倒受伤。

还有一类法定过错是医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因为医疗行为是非常繁复的救治行为,且人类对医学领域的认识还很有限,因此该条规定医生告知义务仅针对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如手术、输血、可能损害健康或费用高昂的检查,而并非全部医疗行为都要向患者告知。

告知内容包括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如果医方在上述情形中没有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或者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征求患者的同意就实施了手术、输血、可能损害健康或费用高昂的检查等医疗措施,依法属于医方的过错。

“病没有治好就是医院的责任”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医方承担责任除了诊疗过错之外,还需要确定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这两方面都涉及医疗和法律的专业知识,当对这两个问题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向专业的医生和律师咨询;仍难以确认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诉讼,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例如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发生并不常见的药物过敏,导致了损害,这种情形很难判断是否属于医方的过错,通常建议委托具有专门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综上,面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医患双方应当本着客观、理性的态度判断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积极寻求纠纷有效的解决,避免采取非理性的行为导致纠纷升级,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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