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向上级请示文件不当然构成合同变更
笔者曾代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背景为一政府部门与一企业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该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免费提供软件服务平台供政府部门使用。之后,该政府部门为了得到优质服务,向上级机关请示,拟申请费用采购服务,并在其中一份申请文件中引用了该企业做出的成本预测方案。后该企业便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因政府部门向上级机关请示申请费用并引用了该企业做出的成本预测方案,认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对之前签订《服务协议》进行了变更为由,诉至法院主张该政府部门支付该平台使用费五千余万元。
笔者作为该政府部门代理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后认为,该请示文件并不能构成对之前签订《服务协议》的变更。理由如下:首先,请示文件均属于行政部门内部的文件,其作出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上级政府,并非合同相对方。其次,该政府部门申请资金采购服务意思表示的载体为公函和请示,仅是政府部门内部沟通的文件,且均未得到上级政府的明确答复。进行请示不能等同于该政府部门已经作出同意对该服务进行付费决策。最后,从政府信息公开角度,该两份政府文件均系沟通性文件,明确载明信息公开形式为“不予公开”属于行政机关在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该类信息过早公开可能会妨害决策过程的完整性。而该企业获取该文件
法院在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均没有采纳该企业的观点,并未因该政府文件而认定双方对《服务协议》进行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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