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5.09.12 | 【时 效 性】有效 |
【实施日期】2005.09.12 | 【分 类 号】A722037200502 |
【失效日期】 |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内政办字〔2005〕272号 |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避免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征求意见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指导性专项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综合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要立即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综合规划和指导性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须委托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
四、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各盟市环境保护局分级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基础数据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办、农牧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建设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管理局、旅游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盟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环评法》规定的职责,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五、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在跟踪评价中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六、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和监控,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且规划编制机关未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环保部门要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可要求环保部门组织对该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责成规划编制机关提出改进措施。
七、对未列入专项规划且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环保部门不受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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