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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发布时间:2020-03-13 浏览次数:1406 字号【 返回列表

2018年本所律师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概案情简述如下:

2015年,A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管材的供应方,B公司中标。2015年8月,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供应管材不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一致,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未定开庭前,A公司和B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对合同的结算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该和解协议履行部分的同时法院通知开庭,且B公司不同意撤诉。我们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对A公司有利的证据是双方在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是B公司先盖章后以传真的方式发向A公司,双方都没有完整的盖红章的合同版本。《和解协议》是否能被法院认定为结算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不利的证据,故本院对于双方在诉讼中的该份《和解协议》不予采信。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为了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所律师反复翻阅卷宗资料,查找类似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细节。最终确定二审诉讼思路:一是从证据上推翻B公司的主张;二是查找最高院案例,关于认可双方在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裁判观点;三是将《和解协议》的签订过程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即要约承诺。

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先盖章确认的行为是要约,而A公司后盖章的行为是承诺。该《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该协议履行。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观点,案件达到预期的效果,当事人很满意。

我们本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守专业化道路,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做扎实每个案子。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是我们前进的动力。我们会不忘初心,努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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