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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10-11 浏览次数:3845 字号【 返回列表

  (2010年4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9〕36号)精神,现就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性

  (一)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是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增加财政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要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本单位、本系统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全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

  (三)凡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的个体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可先行注册登记,核发没有行政许可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在工商部门先登记注册,核发没有行政许可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之后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

  (四)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服务业企业,只要注册资本超过200万元的,允许其冠以“内蒙古”字样的企业名称。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政策有特别规定外,个体私营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行业大类核定。

  (六)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除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特殊行业外,对从事服务业个体私营企业不具体核定经营范围。

  (七)由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首期出资额须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上,并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出资额部分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分期到位。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八)个体工商户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九)工商部门对私营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审核制,重点对章程、合伙协议书的企业名称、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金)数额和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等条款进行核对,其他条款以企业制定的为准。

  (十)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产权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均视为私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大力发展中介组织,促进符合市场经济特征和国际通行规则、功能完备、公正执业、管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促进作用。

  三、简化办事程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十二)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程序由原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改为受理、核准两个环节,即“一审一核”。

  (十三)办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材料齐备的,登记注册人员受理后,限时核准登记材料、核发营业执照。每个环节要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并在登记流转单上签注意见,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结。

  (十四)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可到属地工商所办理。

  (十五)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私营企业实行免检。上年第四季度登记注册的新设企业当年可予免检。

  (十六)连锁经营个体私营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并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十七)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个体私营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条件、程序、依据、时限、收费及工作人员职责、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在办事窗口部门重点对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

  (十八)实行登记注册首问责任制度。在办理个体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第一位接待受理人员要热情接待,方便快捷为其办理有关事宜,并对咨询事项依法、准确予以解答。

  (十九)实行岗位职务代办制度。凡直接涉及服务工作窗口岗位责任人因故离岗或缺岗,要由行政负责人确定代理人承接责任人的工作,保证工作日内不间断服务。

  (二十)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对重点个体私营企业在登记注册方面遇到的特殊问题,要遵循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政策引导、完善方案的原则,实行预约登记,由业务骨干专门负责,实行全程服务。

  (二十一)实行特事特办和承诺办理制度。个体私营企业如有特殊情况急需办理营业执照时,在提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后,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可先办照后补材料,核发有效期为3至6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

  (二十二)提高登记注册自动化办公水平。加快综合业务网络升级改造建设,通过网络逐步开展政务公开、信息咨询、法规政策宣传、下载登记注册文件、受理注册登记审批事项等业务,进一步实现与相关部门的网络连通,实现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同时,要通过网上公布对服务型市场主体的行业、结构等情况的分析,为社会公众提供投资导向服务,减少其投资的盲目性。

  四、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活

  (二十三)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项目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十四)支持私营服务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二十五)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个体私营企业的联系,明确服务重点和方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向社会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进行提示、预警,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

  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帮助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十六)积极依法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

  (二十七)允许股权出资,为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六、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

  (二十八)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十九)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和提供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政策咨询,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

  (三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农副土特产品商标注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十一)实施合同帮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减少农业生产风险。

  (三十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农村经纪人开展经纪、合同、商标等业务培训,指导农村经纪人提高经纪水平和服务技能,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三)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动态数据库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服务功能,努力推动与其他部门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

  (三十四)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增强履行社会诚信责任的意识。

  八、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三十五)坚决制止“三乱”现象。加强行政指导,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功能。对个体私营企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以教育整改为主,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其行政处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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