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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侵犯 “飘安”、“3M” 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发布时间:2020-02-19 浏览次数:1712 字号【 返回列表

涉嫌销售侵犯

“飘安”、“3M” 

注册商标专用权

口罩案:

经世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护,口罩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防护措施,然而当社会各界众志成城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竟有商家违反法律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

2020年1月30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称某药店以高于市场价格销售“3M”口罩和“飘安”一次性口罩。经查,某药店1月24日以18870元的价格共购进标注为“3M”口罩1190只(折合每只进价15.86元),之后以每只35元对外销售;同一天某药店又以每包7元(每包20个)的价格购进标注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000包,并以每包16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售出。截至检查之日,某药店已将“3M口罩”全部售出。

调查与处理

经某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该药店销售的“3M”牌口罩经3M中国公司鉴定为“假冒3M口罩,外观印刷及产品材质和性能与正品不符”;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也同样涉嫌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该药店的销售行为分别侵犯了3M中国公司及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某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为,该药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存在哄抬物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

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经调查终结后将依法作出。

法律分析

本所律师认为,在当前国家各省、市、自治区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下简称“一级响应”)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上述药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1、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如上述药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实,则3M中国公司、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有可能作为商标权人将提出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意义

从2020年1月23日至1月29日,我国31个省份先后启动一级响应。一级响应是国家在面临战争和重大灾难时的最高应对级别。2003非典都没有启动一级响应;2008年汶川地震死了十多万人也没有启动一级响应。这次浙江、广东率先启动一级响应,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启动了一级响应——这说明事态的严重性远远超出人们最大胆的想象。一级响应启动后,省、市、自治区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本案就是在启动一级响应后发生的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防护领域侵犯商标权的假冒违法案件。该案的查处,警示违法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冒充他人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谋取高额非法利润,必将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也提醒相关医疗、防护用品经销商,应当严格把控进货关,对存在侵权隐患的假冒伪劣医疗、防护产品坚决说“不”。同时,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药品、疫情防护用品时,应仔细查看商品来源和质量,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寻找和购买满足自身防护需求的合格产品,不要发生因防护不当而造成更大人身伤害和损失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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