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世律师事务所 2020年02月20日
借款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按时偿还利息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笔者接到一食品半成品生产企业客户咨询,称其于2019年8月与某银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息,到期后一次还本。该合同履行期间,因2020年1月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故该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现金流出现严重问题,对于履行《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偿还2020年2月份利息出现严重困难。故咨询该情形下不能按时偿还该期利息是否构成违约?
● 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
笔者认为,本次疫情为双方订立《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并且本次肺炎疫情爆发时间短且扩展迅速,目前也尚无有效的药物来控制疫情,同时全国各省市在短时间内依法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许多城市陆续颁行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禁止开展聚会活动、春节假期延长等病毒阻断举措,许多餐馆也不能营业。也符合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点,故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二、疫情期间内不能按时偿还利息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可以与银行协商变更合同延期还款及调低利率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未及时履行通知、证明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免责,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损失的则须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笔者认为,该企业生产产品为餐馆提供菜品半成品,因疫情导致餐馆歇业,该企业产品销售量骤减,属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但结合《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性质考虑,该合同为一年期合同,并且该企业待疫情过后仍可以继续生产经营,故不宜因该疫情全部免除责任并解除合同,应结合公平原则,对于疫情期间导致的不能按期偿还利息所导致的违约责任以及利率的调整进行部分的免除责任。
企业需要提供因疫情受到影响的证明,并及时通知银行,与银行进行对疫情影响期间利息偿还时间、利率进行协商并争取达成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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