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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控制进出人员有没有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0-02-17 浏览次数:1525 字号【 返回列表

家住呼和浩特市某小区的蒋先生准备外出采购生活用品,可是发现小区门口不能随时出入,还要完成个人信息登记。原来,赛罕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2月2日发布公告,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控制辖区居民出行。管控期间,每户家庭每天可指派一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一次生活物资,由小区(村)管理人员设计、发放当日通行证,其他人员除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涉及保障水、气、热、电供应,医用物资生产及销售,商超、药店等生活必需行业工作人员)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外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同时,根据国务院2011年修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由此可见,在传染病暴发时,地方政府为避免疫情扩散采取必要的封闭措施,领导基层组织对辖区居民进行分散隔离,是有法律依据的。

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更不是为所欲为的;为了获得自由,我们付出过,而且要持续付出必要的代价。在疫情防控期间,个人自由与群体自由的边界往往不同于正常时期。我们每个人在非常时期都要理解并支持、配合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避免疫情蔓延,早日战胜病毒。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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