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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依法集中清收处置银行业不良贷款、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联合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9 浏览次数:1757 字号【 返回列表

2022年2月24日,由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集中清收处置银行业不良贷款、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联合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刘雪姣律师以金融机构角度为出发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通告》做出解读。

《通告》在内容上明确了清收对象、清收方式、视为逃废债行为的标准、信用惩戒制度。银行除常规的清收外,还可从以下罪名或民事权利入手,以求在各机关的联动配合下实现清收目的。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规定该罪的定罪标准以及该罪名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其他主体向法院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刑事责任。《通告》中明确的“恶意逃废债”标准与司法解释中认定该罪的犯罪行为高度一致。

所以,银行可采取公安机关途径或自行诉至法院以实现债务人因恶意逃避债务承担刑事责任之目的。

2、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或“撤销权”胜诉之关键

上述实现债权的途径,均有一个前提:即要掌握债务人确实转移、隐匿财产、无偿或者低价转移资产等证据。从实务来看,银行掌握此类证据的可能性较低,但在《通告》的政策下,银行应最大限度运用公权力机关的合法权力调取相关证据。掌握这一关键点,才能使集中清收的效果落到实处。

在《通告》的支持下,银行立足于法律,结合政策支持,方能形成全面、有效的不良贷款清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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