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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出台意见,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6-06-21 浏览次数:2389 字号【 返回列表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8337发展思路提出的关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近日,内蒙古高院制定下发实施意见,要求全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全区法院在依法保障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同时,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法律服务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积极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创新工作机制,转变审判作风,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激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创新发展活力。

《意见》指出,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同纠纷案件、权属纠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确保无罪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生产经营。

《意见》强调,全区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强化诉讼保障,有效化解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纷。强化司法宣传,降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律风险。强化工作联络,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司法服务。强化司法建议,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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