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全国各地的破产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在2017年全国金融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一方面抓好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执转破”工作中也已取得重大进展。随着破产制度的不断完善,破产案件的案件数量也已成几何倍数逐年递增。下面就给大家谈一谈什么是破产?破产程序能带来什么好处?
一、什么是破产?
到底什么是破产?其实破产是一个大的法律概念,破产还可以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
1、什么是破产清算?
给大家的直观感受就是一家企业“死掉了”,是不是这么回事呢?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满足了破产清算的条件,企业的债权人、企业自身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得出两个结论,企业破产清算存在两种情况:第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企业还达到了“资不抵债”这一条件;第二,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企业对其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比之下,我国的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的立案条件还是比较宽松的,只要企业偿还不了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并不要求企业一定要达到“资不抵债”。最为常见的情况,一家企业虽然资产很多,但其资产全部为固定资产并且不易变现,经营明显缺乏现金流,这种情况就基本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
2、什么是破产重整?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达到破产清算的条件,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的债权人、企业本身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破产法对企业破产重整的条件相较破产清算要更为宽松,仅要求企业存在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便可申请破产重整,也就是说,企业在未来可能出现经营困难或者可能出现现金流断裂时,就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当然这种可能性还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一家企业在未来非常有前景,但在现阶段陷入困境,并且已经被债权人申请了破产清算,为了保护这种在未来能够焕发生机的企业,破产法中还规定了另外一种申请重整的途径,依据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也就是说,破产重整不但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进入清算后,根据债务人或债务人股东的申请,由清算程序转到重整程序中。
3、什么是和解?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接触过诉讼的人,一定知道诉讼中的调解程序,其实破产和解与诉讼中的调解极为相似,区别在于诉讼中的调解面对的是某个或某几个当事人,而破产和解面对的是破产企业众多的无担保债权人。同时破产和解还需要债务人制作和解草案,和解草案还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和人民法院的认可。相较于诉讼调解,破产和解的程序更为复杂一些。
二、破产程序的好处
为什么法律要设置破产机制,通过破产程序能给我们带来哪些好处?在此我们就要引入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叫“破产保护”或者“破产拯救”。问题又来了,保护什么,什么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首先我们先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在一家企业“资不抵债”后,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可能会出现谁先诉讼、先保全财产、先申请执行,谁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保护,未诉讼、未保全财产或未申请执行的人该怎么办?第二,各债权人均采取了诉讼、执行等法律手段,而企业的资产又不够分配,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第三,企业虽然现阶段陷入困境,但未来经营前景一片光明,企业或者一部分债权人不愿意企业就此消亡,该怎么办?
面对上述两个问题,我们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答案,这个答案也体现了破产法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独到优势。
1、破产法中引入了债权分配的原则,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各类债权按照职工类债权、税收类债权、普通类债权的顺序进行分配(此处不包含抵押、工程款等其他部门法规定的优先权),某类债权不能全额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这种分配原则,首先保护了劳动者及国家利益尽可能不受损失。其次,避免了部分债权人可能全额受偿,部分债权人无可受偿财产的可能性,最大化的保证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2、对于那些未来能够恢复经营且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采取降低债权清偿比例、减免利息、债转股等方式化解企业债务,使企业轻装上阵,恢复生产经营。这类企业恢复经营后,不但可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受偿,又可以带动当地的就业,增加地方税收,从而拉动地方经济增长.
3、在某一企业面临大量被执行案件时,法院可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执行转破产的方式,通过一个破产案件解决几十甚至几百个执行案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4、企业的优胜略汰本就是市场经济的法则,但一些应该淘汰的企业却占用着大量的房屋、土地等社会资源,通过破产程序让这些闲置资源重新回到市场中,再次盘活这些资源,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经世律师事务所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较早同时也是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破产管理人较早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已为多家企业提供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强制清算等多方面、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工作,在破产法律服务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围绕国家全面清理“僵尸企业”的精神,经世律师事务所已建立、健全了一支拥有较高业务素质的破产业务团队,在破产事务中能够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
0471-692572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3号中房大厦7-8层
网址:www.jingshilawyer.com
经世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法律顾问 呼和浩特法律事务 内蒙古专项法律服务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