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HR以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其实有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终止用工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操作上需注意细节:
1、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前书面征求员工的续签意向,续签意向书中注明公司不会降低原条件;
2、保留员工不愿意续订的相关证据。
二、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
此种情形属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如果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由于法律并无规定,实践中通常认为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当然,也有个别地区有案例支持了经济补偿金,需注意地方的司法实践。
三、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种情况下消灭双方劳动关系用的是“终止劳动关系”的表述,操作上需注意证据的保留,需两次书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签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签,则第二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四、公司终止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作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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