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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夫妻双方财产应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0-05-18 浏览次数:1850 字号【 返回列表

案例基本情况:

近日,王女士向本所律师咨询,其丈夫张先生与一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近两年,期间由于张先生的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出差,王女士并未察觉,近日,由于“小三”怀孕,张先生向王女士坦白婚外情并提出离婚,“小三”也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王女士,意图迫使王女士尽快同意离婚。王女士咨询本所律师,我国法律在离婚财产分配上有何规定,是否可以让张先生净身出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行使损害赔偿权。”

一、张先生的行为是否可定性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包括在范围内。张先生存在婚外性行为且与他人保持近两年的不正当关系,虽然张先生在此期间并未离家,但其婚外性行为有固定的对象且持续了近两年,应认定符合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要件,其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是否可以让张先生净身出户?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方式原则上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进行分割,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张先生虽因婚内出轨存在过错,但不能剥夺其分割财产的权利。经本所律师查询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案例,法院判决时会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在财产分割上向无过错方有所倾斜,但倾斜幅度不大,达不到净身出户的程度。

三、王女士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张先生的婚外性行为严重伤害了其与王女士的夫妻感情,违背了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夫妻义务,“小三”怀孕后在多次在言语上攻击王女士,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王女士可就张先生的过错行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张先生就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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