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当当网李国庆带壮汉抢公章,反被偷还发微博称要拿绳子栓腰上睡觉;后有老干妈天降横祸,被不法人员伪造公司印章,与腾讯签订合同协议(根据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于2020年7月1日发布的《警方通报》),长久以来,“假章”事件不断涌入大众视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中亦对“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提出了审判思路。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典型案例看伪造、变造公章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
裁判要旨:本案讼争《不可撤销担保书》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存在委托代理人代理行为,但是对该法定代表人薛钊的签字系他人伪造,薛钊不应对不是由其签名的行为负责,也不能据此认定《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内容反映了中基公司的意思。因此,伪造的签名不能使本案讼争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成立生效,中基公司不因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产生民事责任。
盖章也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证明该合同书的内容是印章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时合同书上的印模具有证据的作用。加盖真实印章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由该当事人承受。本案讼争的《不可撤销担保书》,加盖的是以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印章变造后的中基公司印章,不是中基公司的正式印章,《不可撤销担保书》并不当然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当然也不代表中基公司贸发部的意思。中基公司是否应当依据该《不可撤销担保书》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综合判定。如果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是中基公司本人所为,则该印章虽为变造,但仍能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表示,中基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印章在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时为中益集团持有,建行浦东分行经办业务人员虽称《不可撤销担保书》是交给中基公司办公室主任章志忠、由该公司盖章,但在原审庭审过程中不能辨认章志忠,其所称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上的变造印章系由中基公司加盖的事实不能得到印证。因此,建行浦东分行所称《不可撤销担保书》加盖变造印章系中基公司所为没有证据佐证,因此该《不可撤销担保书》不成立,中基公司不应承担上海中益公司对建行浦东分行450万美元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
根据上述裁判规则,公司印章经司法鉴定认定为伪造、变造且无证据证明伪造、变造的公章是该公司自己加盖或者授权他人加盖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加盖“假章”的合同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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