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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务中的代偿及追偿

发布时间:2020-03-26 浏览次数:2353 字号【 返回列表

融资担保业务中的代偿及追偿

近年来

近年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物不足,信用层级不高等问题,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运而生,成为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降低了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和成本,提高了被担保企业的融资信用,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做出了积极贡献。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根据产业政策导向,引导和扶持担保对象,按照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风险控制第一的原则开展业务。

因部分中小企业的产业周期长、经营主体先天不足、经营项目受到市场和自然风险的影响等原因导致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风险较大,担保业务的代偿及追偿成为融资担保机构的工作重点。本文将融资担保业务的代偿及追偿进行简要分析如下:

一融资担保业务的代偿

融资担保业务的代偿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的项目,其债务人(客户)不能履行债务时,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保证合同》所规定的主债种类、数额以及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代债务人向债权人(银行金融机构)履行债务的过程。

融资担保机构在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代偿请求后,应当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保证合同》中的约定,明确:1、《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债务人未能到期履行债务的责任;3、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代偿的范围;4、代偿申请是否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内。在明确代偿范围、代偿金额并确定需履行代偿义务后,融资担保机构可主动与银行进行协商,向银行争取一定时间的代偿宽限期,以便按照《保证合同》确定代偿方案,及时、足额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维护担保机构信用。

对此,融资担保机构一般建立代偿项目风险分类评级管理和报告制度、风险项目追偿管理办法,对风险项目进行分级管理,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级别的变化情况。在针对风险项目进行事故分析、风险处置调查后及时启动代偿、追偿程序,保障债权实现。

二融资担保业务的追偿

融资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便取得了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对此,针对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不同的追偿措施,一般包括:

1、督促债务人尽快归还欠款。如果债务人无法一次性地偿还欠款,在不降低原反担保措施的条件下,与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偿还担保机构代偿债务的具体日期、金额、利率等,在还款计划没有完成之前,不能解除反担保措施,否则,还款计划将不能得到保障。同时,可将还款协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以便尽快实现债权。

2、追索反担保保证人。对于通过第三方信用设置反担保的项目,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可以根据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向反担保保证人进行追索,要求其履行偿还义务。

3、行使抵押、质押权。反担保人向担保机构提供抵押物后,担保机构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抵押权,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反担保人向担保机构提供质押的,按照物质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其中,动产质押交付大多数权利需要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否则被质押人转移质押物,担保机构难以制止。在担保项目尚未结束前,如果担保机构认为该项目的反担保措施存在问题或者抵押物价值不足,应尽可能说服债务人变更反担保措施或增加抵押物,获取更多的保障,以增加担保机构和债务人谈判的砝码,增强担保机构追偿工作的主动性,尽可能减少损失。

4、转移债务,保全债权。经过多次催收未果,仍发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还在继续恶化的,应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还款来源,使担保机构的债权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

5、以资抵债,减少损失。发生代偿后,如果确认债务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偿还能力,为减少损失,可以适当接受债务人“以资抵债”的做法,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该是有价值的、容易变现的。

6、债权转股权及债权重组。设置了股权质押反担保的项目或者是比较特殊的代偿项目,如果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回收欠款,但经评估后确认债务人或者关联企业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担保机构的利益。当然,除非是发展前景特别良好、持有股权可能带来持续分红回报的企业,一般来说,担保机构不应把过多的资金转变为股权,而是应该把持有的股权尽可能地进行转让,回收现金。

7、依法起诉,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担保机构的权益。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来查封债务人资产,通过法院拍卖债务人抵押物或其他资产的方式回收代偿资金。通过法律手段保全担保人的权益要注意法律诉讼时效问题,现实中很多担保机构都是经过各种方法催收未果后,出于无奈才采用法律诉讼办法的,此时一般已离发生代偿的时间较远,如果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担保机构的权益可能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综上所述,担保风险发生后,只有结合不同的代偿及追偿化解措施且根据风险的不断变化进行实时调整,才能真正的“化险为夷”,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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