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16条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加快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
内蒙古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是,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区GDP的比重提高到50%左右,从业人员占全区城镇以上单位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为实现这一目标,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内蒙古鼓励其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择优引进资源深加工型和非资源加工型大企业、大集团,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鼓励其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农村牧区新办农畜产品加工项目,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及经营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蒙古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在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并且符合自治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社会事业领域的力度。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业,对开展跨地区业务的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等,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股权,自治区大型企业转让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竞争性领域中小企业国有股份全部退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非公有制企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对新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纳税所得额,允许加速计提生产厂房和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将通过降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拓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融资渠道、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建立健全社会服务化体系、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贯彻落实自治区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等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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