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需公开向宪法宣誓。
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自治区本级到苏木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种类较多,办法还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情形进行了规定。依照办法规定,宣誓誓词内容为: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同时,办法还对宣誓仪式中具体事项提出了要求,办法规定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 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被任命人员中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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