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具有特色化内容的合同条款,经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或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则还需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例如,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委托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委托他人为自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委托保证合同不是担保合同,也不从属于其他合同,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是否予以支持,主要看保证人提供的是有偿担保还是无偿担保,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有偿担保且担保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则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不予支持。因为保证人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担保是一种经营投资行为,该投资行为在获益的同时也设定了负担,保证人应承担经营风险。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无偿担保且并不是以获取担保利益为目的,则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应予支持,因为该违约金的约定是为了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具有履约担保功能,是善意担保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委托保证合同中不应再约定违约金条款。因为债务人承担了主债务的违约责任后,再承担对担保人的违约责任,因同一行为而负双重责任,变相扩大了主债务人的责任范围,有违公平,违约金条款无效。
第三种观点: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否有效要根据约定的内容进行区分。若违约金条款系对债务人的债务违约行为所约定的,即对担保人承担责任之前的行为进行的约定,因担保人并非主债务的债权人,主体不适格,该违约金约定应属无效;若违约金条款系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债务人未能偿还担保人代偿款的约定,该违约金约定应属有效,但此时仍受到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法律约束。
我个人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这是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学习到的知识点,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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