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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11-26 浏览次数:3808 字号【 返回列表

【颁布日期】2008.10.21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8.10.21                        【分 类 号】A72205420081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其它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内政发(2008)9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起,在自治区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区直企业)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要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指一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的全部收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性收入;
    6.上年结转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可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三部分。
    1.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立的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的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研究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收入根据企业当年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编制,预算支出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八)试行期间,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将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交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款项直接拨付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确定,预算单位和企业不得随意调整或变动,如需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预算划转。
    (十二)纳入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准确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三)年度终了后,各预算单位和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十四)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五)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六)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2008年,自治区在区直企业中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工作,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的企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收取试点企业2008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试点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各试点企业要全力配合。其他区直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2009年起,视情况逐步推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七)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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