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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06-09-04 浏览次数:6402 字号【 返回列表
内政办字〔2006〕20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铁路
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境内铁路建设步伐,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参与自治区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或核准的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改扩建的铁路项目。
  第二条 征地拆迁政策
  (一)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各项费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外,其他有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铁路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根据需要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统征,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由地方政府参与出资的铁路项目,地方政府支付的征地拆迁费可以作为地方政府的出资入股。
  (三)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占用集体未利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协调确定补偿标准并办理征地手续;涉及集体和个人承包的“四荒”(荒山、荒丘、荒沟、荒滩)土地,由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承包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补偿。
  (四)项目建设影响区地面附着物和各种地下管线及附属物的拆迁,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开工前与各产权单位和个人协调沟通,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对各种违章建筑物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五)铁路建设施工涉及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和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当与被占地集体和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由地方政府无偿提供。临时使用林地及草牧场,应依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有关费用在自治区权限内能减免的予以减免,无法减免的部分,按有关法规的最低标准收取 。临时用地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复垦,按环保要求恢复生态。
  第三条 税收政策
  (一)在自治区境内新开办从事铁路运输的企业,铁路运输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投资建设的铁路和国家与自治区合资建设的铁路线路及两侧留地、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等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自治区有权减免的地方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减免。
  第四条 收费、价格政策
  (一)铁路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不收取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铁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恢复治理工作,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治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不收取水土保持治理费;对在施工中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对可复垦的土地由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复垦,没有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复垦费。
  (二)对工程建设中需要采用当地土、沙、石等资源的,相关部门优先办理许可证,免收采矿权使用费。取料完工后,由铁路建设单位按照环保及水保要求恢复植被、整治取料坑和弃土。
  (三)铁路建设单位向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保护的申请后,文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低限与铁路建设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铁路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
  (四)赋予新建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运输价格自主权。凡属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在自治区确定的合理价格范围内,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除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施工现场收费,不得查扣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
  第五条 供水、供电、交通等保证措施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供水、供电、交通等设施建设,由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优先列入规划,优先供给,保障供应。
  (二)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为铁路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交通等提供优惠价格。新建电气化铁路或电气化改造项目的铁路用电价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最优惠电价。
  (三)铁路建设项目需要的所在区域水、电、路等相关资料和信息,属政府行政部门所有的要无偿提供;属事业单位或企业所有的,所有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并给予提供,铁路建设单位支付相应费用;涉及企业机密的,铁路建设单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铁路职工生活保障
  在铁路建设和运营期间,对铁路职工、施工人员及家属的户口迁移、就业、上学等与当地居民相同对待。
  第七条 组织保证
  (一)自治区铁路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是自治区铁路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统筹确定全区铁路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协调铁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决定的政策措施、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和贯彻落实;安排项目工作进度和分解工作任务;协调促进多元化建设铁路有关事宜,推进铁路建设招商引资工作;协调解决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需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联络、衔接和办理的有关工作,处理有关问题;督促检查铁路建设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发布相关信息;考核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铁路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业绩,并提出奖惩意见。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林业、环保、文物、建设、规划、水利、交通、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在接到铁路项目行政许可申请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或上报手续,需要补充资料和有关文件的要一次性告知。
  第八条 其他
  (一)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本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和企业。
  (二)本政策规定由自治区铁路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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