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6.06.16 |
【时 效 性】有效 |
【实施日期】2006.06.16 |
【分 类 号】215403200609 |
【失效日期】 |
【内容分类】营业税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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