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金融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金融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融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6日
2016年金融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发挥金融功能,进一步提高金融供给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确保完成2016年全区经济工作主要预期目标和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掘新的融资增长点,加强重点领域融资支持,力争2016年完成新增贷款2000亿元、直接融资1200亿元的目标,实现“十三五时期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金融对稳增长的支持。
1.争取信贷规模,扩大信贷投放。积极争取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发挥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乘数作用。协助驻区银行争取总行在信贷规划、总行直贷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动态监测,按照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要求,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和改善宏观审慎管理指标,保持信贷合理增长,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协调驻区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审批权限下放基层,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自主性,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牧区存款主要用于农村牧区。
2.引导资金流向,助推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强对自治区煤炭深加工、精细化工、呼和浩特新机场、特高压通道、引“绰济辽、地铁等重大项目,以及有市场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城镇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创新农村牧区抵质押担保方式、开拓多元化融资渠道,为“三农三牧和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提供期限长、低成本的资金;通过银团贷款、批零结合、业务代理、银保合作、银担合作、银租合作、投资联动等方式,为“三农三牧和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
定向增加涉农涉牧和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关注证券公司推出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型融资产品,鼓励证券公司创新融资工具。积极推进产融结合,扩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范围,积极发展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
3.加强金融供给与需求对接,加快资金周转。按照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分行业、分领域逐级谋划筛选融资项目,进一步充实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融资项目数据库。自治区金融办要积极与自治区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及时将重点融资项目汇编成册并印发各金融机构。通过召开重大项目融资联席会议、多形式银政企对接会议、多层次融资项目对接会议,加强融资项目对接。发挥内蒙古融资服务网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企业和金融机构融资需求和金融产品信息,做到实时更新、及时跟进。加强自治区、盟市、重点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的联系,积极与金融机构及其总部进行协调沟通,邀请其实地调研考察,推进深度对接。
(二)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1.推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行动计划(2015—2017年)》。通过召开各类专项推动上市会议,密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三板等交易所的协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加强辅导培训等措施,推动上市融资。通过改革促进、政策支持、强化服务等措施,培育支持更多优秀企业改制上市。持续跟踪督导大中矿业的上市进程,争取早日上市。对丰达石油、金杰新能源等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开展多方位调研指导和跟踪服务,指导企业按照注册制改革要求做好IPO上市准备,加快形成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推动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格局。积极推进新三板挂牌工作,支持区内金融法人机构在新三板挂牌。推动区内股份公司及优势企业到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继续完善我区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项目库建设。
2.推动债券融资。抓住债券市场深入发展、互联互通和发行条件放宽的机遇期,密切与各类发债主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券商、评级、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债券。扩大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间私募债等债券规模,积极尝试发行项目收益票据,探索新型城镇化融资新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设立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风险补偿基金,为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发行区域集优票据提供增信支持。
3.推动资产证券化、基金、天使投资等各类新型融资。支持拥有权属明确、可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财产的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筹集资金,盘活存量资产。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内外各类市场主体在我区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或对我区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抓住国家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丝路基金、城镇化发展基金的重大机遇,做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支持大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设立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引导基金,配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年扩大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4.推动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合作对接机制,引导规范的私募投资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盟市出台期货市场扶持政策,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期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推进马铃薯、杂粮、奶粉、牛羊肉等我区优势资源成为期货品种上市交易。积极引进设立期货经营机构。支持马铃薯、玉米、杂粮、牛羊肉、羊绒、铁合金等我区优势产业建立要素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交易场所的准入门槛、设立程序、交易规则及交易方式。
(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
1.推动银行业服务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排污权、排放权和碳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创新信贷模式,积极运用银团贷款、信贷工厂、并购贷款、完善准入标准、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开发适合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允许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项目预期收益质押、应收账款抵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借助互联网工具,丰富金融产品,实现便捷融资。
2.深化保险业服务功能。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与覆盖范围,推进草原牧区牲畜天气指数保险和马铃薯价格指数保险的试点工作。大力推动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积极发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文化产业保险和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推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低保人员意外伤害险、绿色保险、安全责任险等险种在我区的进一步深入推广,更好地服务自治区社会民生工作。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地方重点项目建设。
3.加强金融扶贫创新。积极对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精准扶贫。用足用好扶贫再贷款,加快建立自治区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继续发挥好“强农贷、“富农贷、“易地搬迁贷款、“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等现有产品的作用。建立农村牧区扶贫金融业务差别化考核评价体系,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推动实现脱贫攻坚目标。积极引导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合作,设立“城镇建设发展基金和“美丽乡村产业基金。通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设立引导金,吸引民间和金融机构投资共同成立产业基金的方式,解决城镇化建设和农村牧区发展建设短期内资金不足问题。健全和完善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研究推进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融资业务。切实抓好农村牧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县域金融工程,将金融理念与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标相结合,以县域特色优势产业为支撑,以龙头企业为载体,将金融业的创新发展、制度设计、市场建设、要素保障等内容系统化、工程化,在控制县域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推动金融管理创新。创新经营理念,丰富金融产品,满足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创新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级,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服务效率,降低信贷成本,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创新监管思维,坚持防控风险与促进发展并重,在金融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对创新业务和新产品模式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积极推荐企业参与各项外汇改革政策试点,推进跨国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参与外币资产集中运营试点,争取短期外债指标,拓宽对外融资渠道。
(四)健全金融市场主体,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1.引进和培育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内蒙古分行的工作。积极开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平安银行及相关保险、证券机构入驻我区的前期工作。
2.继续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申报工作。加快推进农牧业保险公司、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的设立。
3.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在偏远贫困旗县和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通过离行式自助设备、远程智能柜员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形式,促进金融服务下沉到县域和广大农村牧区。
4.增加金融服务牌照。抓住国家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的重大战略机遇,切实发挥金融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着力实现金融租赁、期货、基金、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等业态的全牌照,有效形成功能完备的金融服务闭合环路。
(五)进一步强化融资服务保障。
1.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调整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偿、贷款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助等措施。着重支持金融机构围绕自治区煤炭深加工、精细化工、有色深加工、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等重点工业项目,围绕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农牧林水等基础设施和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规范完善旗县(市、区)中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动盟市统筹所辖旗县(市、区)助保类融资服务,扩大政府风险保证资金池规模,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对金融资金的实际放大效应。探索建立“助保贷+担保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2.发挥政策规划引导作用。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科学编制金融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金融扶持政策,评估总结落实情况,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深入研究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盘活不良资产、创新融资模式等重点问题,明确牵头部门、时限要求,提出政策参考建议和意见。组织区内外金融管理部门、专家、学者,有针对性地深入广泛调研论证,不断强化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
3.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洗钱、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证券基金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加大处置不良资产力度。完善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加强对各种风险源的调查研判和监测预警,有效运用和发展金融风险管理工具,降低杠杆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4.加强金融知识培训和宣传。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家的金融知识培训,提升运用新兴融资工具能力,增强融资工作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书刊报纸、数字媒体等渠道,有计划、分专题、多层面、广角度地宣传普及金融知识、融资工具和政策法规,逐步形成全社会懂金融、重金融、用金融的氛围。
5.加强融资工作督导考核。自治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研究重大项目融资工作,协调解决融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跟踪督导融资服务落实情况。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融资计划和方案,并报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落实情况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年末考核。时时跟踪落实对接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三、任务分工
(一)争取信贷规模,扩大信贷投放。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各相关金融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引导资金流向,助推全区经济结构调整。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相关金融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金融供给与需求对接,加快资金周转。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相关金融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证监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相关证券和中介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动债券融资。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配合。
(六)推动资产证券化、基金、天使投资等各类新型融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金融办,内蒙古证监局配合。
(七)推动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证监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业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推动银行业服务创新。内蒙古银监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配合。
(九)深化保险业服务功能。内蒙古保监局牵头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业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加强金融扶贫创新。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牧业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推动金融管理创新。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牵头负责,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配合。
(十二)健全金融市场主体,完善金融组织体系。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金融办,各相关金融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发挥政策规划引导作用。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配合。
(十五)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公安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加强金融知识培训和宣传。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有关新闻媒体配合。
(十七)加强融资工作督导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来源:自治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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