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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展“清水蓝天”行动 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2849 字号【 返回列表

 总结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律特点,完善环境污染犯罪各类基础数据,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为更好地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减少和遏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实现“清水蓝天在今朝的总体目标,内蒙古“2016清水蓝天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专项行动于3月15日拉开帷幕。

此次专项行动分动员部署、集中打击和检查验收3个阶段,为期6个月。排查整治的重点行业为焦化、造纸、电镀、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制革和皮毛加工、生物制药等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的专项整治的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和应取缔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燃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特别是针对黄河流域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制造等行业,松花江、西辽河、海滦河流域、呼伦湖、达里诺尔湖、乌梁素海等周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产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的产业以及呼和浩特市、包头、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电力、焦化、钢铁等行业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还明确了6类打击查处的重点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两年内曾因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以上行为的;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线索指向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关注的污染环境行为;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

为推进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自治区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从环境执法专业角度为这次行动发挥支撑和协助作用。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信息收集,努力拓宽案源,配合公安机关深挖问题线索,及时汇总上报移交移送、办理结案的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力争在案件数量、办案质量上有新的突破;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全区建立完善环保与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要求,促进案件移送、紧急案件联合调查、信息交流共享和奖惩机制,联系会议、设立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落地见效;按照《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移送符合标准的环境犯罪案件,制作案件移送书,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侦查工作提供专业支持;环保、公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和执法特点相互学习,共同研究,努力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实现信息与证据共享,持续加大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努力提高办案时效性。

此次专项行动,是内蒙古环境保护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高规格的专项行动,也是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又一重大举措,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将在内蒙古全区上下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为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搭建起实践平台,力地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向纵深发展,对进一步树立环境法制权威,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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