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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企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5-07-15 浏览次数:3197 字号【 返回列表

涉企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企业法人的民商事案件)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当经济增速趋缓则涉企民商事案件增多,当经济增速提升则民商事案件也趋于减少。通过对近五年(2009—2013年)包头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企民商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希望可以揭示案件反映出来的经济发展问题。

 一、涉企民商事案件的发展态势 

(一)案件总量逐年增长 

 2009——2013年,包头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企案件数呈逐年上升发展态势。涉企案件数在民商事案件中占比虽未超过25%,但涉企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超过了民商事案件涉及财产总额的70%。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包头市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会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的裁判结果。 

(二)案件分布极不平衡

包头市十个旗县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各基层法院审理涉企案件数相差较大。市区法院审理的涉企案件数量多、占比高;白云区和石拐区作为煤炭、钢铁工业的原料产地,深受这些行业增速回落影响,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白云法院和石拐法院审理的涉企案件相对数量最少;农牧区法院审理的涉企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占比相对较低。

二、涉企民商事案件反映的问题

从2009——2013年涉企案件类型看,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每年均超过涉企案件总数的50%,而发展型案件数每年均未超过涉企案件总数的10%。这说明包头市企业在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方面与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之间存在差距,这个差距既是企业自身发展落后的一面,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巨大空间。

(一)涉案企业多属于粗放经营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所涉企业从事的产业绝大多数是粗放经营的产业,如普通的货物贸易、非高端机械设备的承揽加工、挂靠建筑企业的施工等,这些产业的科技附加值含量相对较低;很多企业发展后劲差、缺乏竞争力,抵御经营风险能力差。而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又是阻碍包头制造企业发展的根本原因。2009—2013年包头法院共审理4083件涉及企业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超过90%的案件中买受人、定作人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并且这也是买受人、定作人拒付货款的主要原因,这里面除去少部分买受人、定作人是由于其本身不诚信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故意拖欠货款的外,企业交付的产品的确是存在问题的。

(二)中小微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困境

包头市金融业发展滞后,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偏向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型民营企业资金缺乏却难以得到银行贷款;另一方面,金融理财产品难以取得公众信任,无法吸引民间私人持有的大量现金流。加之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的只见高利不见风险的侥幸心理,就催生了企业向民间融资的经营型民间借贷的高发。2009—2013年包头法院审理的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就是这种现象在诉讼中的显现,而且,我们统计的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并未包括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借贷原因是债务人为了从企业获取高额利息又向他人借款而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这类民间借贷亦属于经营型民间借贷。

(三)新兴产业较少,科技附加值较低

2009——2013年期间,包头法院审理的发展型案件数虽总体呈大幅增加趋势,但其在涉企案件所占比例没有明显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包头企业尚未完全具备现代企业模式,包头的经济结构转型尚有较大空间。

(四)建筑行业企业违法经营现象较为严重

2009——2013年包头法院共审理涉及建筑行业的合同纠纷案件1523件,总体上呈增加趋势。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建筑工程名为建筑企业承建,实为个人承包施工,实际施工人违法挂靠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违法出借企业资质、工程承包人非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经营问题已成为建筑行业惯例。建筑行业的违法经营导致直接的后果的就是建设工程质量堪忧,存在许多未经验收就开始使用的房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来说,争议却不是工程质量,而是工程款,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后,建设单位就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抗辩,这类诉讼往往会因当事人申请鉴定等而持续很长时间,个别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甚至长达若干年;而对于建筑材料销售商、建筑设备出租人而言,实际施工人一旦拒付材料款和租金,他们就找不到付款人,建筑企业和实际施工人互相推诿,致使货款和租金长期无法收回。很多建筑材料销售商、建筑设备出租人在诉讼中反映他们就是这样被拖垮了。

(五)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淡薄

2009——2013年包头法院审理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总数呈波状起伏,2010年达到峰值462件,这个变化与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密切相连。但是包头法院审理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超过50%甚至超过90%的案件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的起诉原因均是开发商没有依约交付房屋、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开发商在合同签订前夸大宣传、随意承诺,但在合同签订后或收到业主交纳的首付款后,在何时交付房屋、房屋的建筑质量等问题上,开发商存在推卸责任、拖延时间的做法,往往会引发业主的极大愤怒,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20092013年包头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从2009年审理6件上升至2013年审理148件,五年增加了24.7倍,但是包头两级法院审理的涉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多是包头本地经营者,如网吧、个人侵犯外地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引起诉讼的案件,包头本地企业因知识产权而提起诉讼的非常鲜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越多,就表明企业诚信度越差,同时也表明,包头本地企业既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又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漠视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普遍。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同时,也应该采取措施养成企业的依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并且鼓励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鼓励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七)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意识不足

20092013年包头中院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只有3件,仅从审理案件数看,似乎包头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不严重,这与公众对包头城市污染严重的切身感受完全不同。通过对包头多家企业进行调研后,我们获悉,目前,企业与周边居民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矛盾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企业通常是采取与居民和解、向居民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如果在赔偿数额上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居民往往通过找政府、上访等方式解决,并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所以,这类案件数量少并不能说明包头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少。而企业与居民双方达成和解却可能侵害更多的权利人,环境被污染实际上是社会公共资源被污染、被破坏,企业向居民支付赔偿款并未实际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被污染的环境也不可能因此而变得好起来,相反,因为居民获得企业赔偿而息事宁人,企业则通过私下赔偿变相获得排污的权利,污染就会变得没有救济。所以,企业与企业周边居民和解是不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长久来看只会成为更大的社会问题。企业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能只顾眼前之利,应当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况且这也原本就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相关部门亦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八)涉案国有企业存在管理漏洞

长期以来,我们在审理涉及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时,就注意到案件折射出二者在制度制定、人员管理、处理纠纷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国企普遍存在管理混乱、制度漏洞多、人浮于事、处理纠纷反应迟缓的现象,而私企则管理严格、制度严密、针对涉诉案件中暴露的漏洞及时弥补反应迅速。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私企的管理严格更多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而非真正地为了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通过对比2013年国企北奔重型集团、私企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以下简称希铝集团)在包头中院诉讼的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二者之间的差距。选择这两个企业2013年在包头中院一审诉讼案件数据,是因为二者的诉讼有共同点,具有可对比性,即二者在2013年的涉诉案件均源于2013年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对方产生纠纷,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合同价款的支付问题。所以,实际对比的是以履行合同为基点二者五年来的经营管理状况。二者在诉讼中还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对己不利的均以不懂法为理由推脱,其实许多问题是常识,无关乎懂法与否,例如收货单据、付款收据的出具与索要。这些现象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就是不论国企还是私企均严重缺乏诚信意识。

可以看出,生产经营五年,北奔重汽集团有4.3亿余元的货款未收回,其中绝大部分是生产成本,这对北奔重汽集团而言是巨大的发展障碍,造成的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希铝集团生产经营五年却不存在这样的负担,希铝集团作为原告起诉也只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希铝集团的生产成本资金并未被大量占用。而从案件的裁判结果看,北奔重汽集团由于管理松散、财务往来单据混乱且缺失现象严重,导致诉讼中缺乏证据,只有50%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这就意味着其余货款作为国有资产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亟需堵塞制度漏洞、严格管理,彻底改变目前混乱的管理现状,才能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国有经济;有关管理部门亦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才能真正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三、破产案件反映的问题 

20092013年包头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22件,其中16件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占破产案件总数的72.73%,到2011年,破产案件数急剧下降,2013年未受理破产申请。

这些国有企业的破产,严格地说仍属于政策性破产,破产管理人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指派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对于事关稳定大局的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地方政府成为有力的后盾,即使是无产可破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亦不例外。实际上,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才是全国法院面临的难题,这是因为:破产财产难以确认,几乎无产可破;职工安置难,成为重大的信访维稳隐患。加之破产管理人素质不能适应破产案件审理的需要,管理人的作用无法实现,极易引起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的矛盾。所以,法院基本上对非国有企业关闭了受理破产申请的大门,这也是包头法院近五年来仅审理6件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原因。


作者:霍英辉、范丽宏

作者单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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