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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规范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4-11-24 浏览次数:2803 字号【 返回列表

近日,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工作的意见(试行)》,对生物物证、痕迹的收集、司法鉴定范围、讯问笔录制作、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等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意见》特别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除了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罪重的情节外,还应当允许其陈述无罪或罪轻的事实情节,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线索,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侦查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于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均应如实记录。

《意见》规定,现场勘查、检查工作应当客观、全面,对于收集到的生物物证、痕迹、书证、物证等除在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中要详细反映外,还要制作登记表、扣押清单和提取笔录。案件侦破后,要及时组织辨认工作,对于案情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组织辨认时还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

《意见》规范了侦查、起诉、审判刑事案件工作程序,对刑事案件各类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等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统一了公、检、法三机关审查判断证据的尺度,细化了补查补正工作的责任机关和流程,为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持。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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