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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系列解读

发布时间:2006-09-13 浏览次数:16650 字号【 返回列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系列解读之一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新华社记者)

    如何正确认识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都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把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宏观管理部门,强调要积极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管住管好“地根”,并作出了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国务院在部署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基础上,于2004年10月作出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今年又下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当前经济运行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土地调控工作,最近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新时期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又一个重要文件,为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国土资源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总体思路,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运用土地政策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强化土地规划计划管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重视解决农村征地中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土地利用水平得到提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治理整顿土地市场成效明显;实施“金土工程”和“科技兴地”战略,基础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形势很好,国土资源部门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前进的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并且土地管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当前,在宏观层面表现突出的许多现实问题,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经济增长中的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正在给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就土地管理工作而言,中央提出的严而又严的土地管理制度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闸门”作用在一些地方未能充分发挥。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动因依然存在,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的现象今年又凸现出来。具体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违法用地严重,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主要方式是“以租代征”或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影响了调控的实际效果。二是,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造成工业用地过度扩张、重复建设,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三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有些地方未能有效落实,加上土地出让收支不够透明,使用不尽合理,影响了社会稳定。四是,土地执法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公”违法调查难、处理难、处理人更难的局面没有明显改观,影响了土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有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的问题,但最主要的还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归根结底是科学发展观还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对土地管理工作,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成就,认清越来越好的形势,进一步坚定信心做好工作;又要看到问题,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大国,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问题。我们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民族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站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努力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节地型发展道路。

    《通知》起草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国土资源部抓紧商有关部委提出政策意见,并亲自进行多次专题调研,多次召集会议,专题研究文件起草工作。据此,国土资源部进行了认真研究,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起草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的要求,保证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着重从利益机制和法制方面解决当前土地调控中的突出问题。起草过程中把握了以下两条原则:一是,注重措施的及时有效。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通知》提出的措施必须是马上可以实施的,既要体现未来改革的方向,更要突出强调迅即有效,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突出措施的针对性。《通知》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基础上,针对土地调控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力求消除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经济动因,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行为。

    按照上述原则,《通知》着重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7月24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当前的经济形势,明确了加强土地调控的原则和措施。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通知》。8月13日至14日,国务院还专门召开全国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研究完善和贯彻落实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措施,曾培炎副总理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对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如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是《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文件明确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在此基础上,《通知》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责任制度,强化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

    一是,完善了责任内容。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

    二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对于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是,明确了考核依据。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了审批方式,简化了审批程序,也强化了地方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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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系列解读之二

    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新华社记者)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上有哪些变化?

    为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制,《通知》明确“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同时,强调“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这是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又一重大改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计划管理的思路和观念发生了转变。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已经作为所有实际发生用地的控制指标,而不只是作为控制用地审批的依据,从而实现对所有用地的计划控制,以扭转只管住审批“闸门”,而审批以外的超计划用地大量存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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