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3日,本所合伙人刘小东律师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有效途径。此次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实现了人民监督员的外部化选任管理机制,从原先主要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管理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强化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加强学习、认真履职、提高案件监督的实效性。
人民监督员,既是一项光荣的使命,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人民监督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心履职履责,遵守监督纪律,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的性质、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当好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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