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破产企业的纳税问题又是破产案件处置中的难点。管理人在涉及“国有僵尸企业”的税款债权确认时,更应随时把握破产税费政策变化,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合法、及时完成债权确认,提高破产处置的质效。
案件回顾
经世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某“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税务机关申报债权近3亿元。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税收债权仅次于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其确认结果必然会极大影响普通债权的分配比例。面对3亿元的税款债权确认问题,管理人团队精心研判,认真审核,反复推算模拟,力求做到既不让国家税款遭受损失,又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对于仅有的3亿多元破产财产来说,如果税收债权全部确认,几百名普通债权人将无财产可供分配,由此必将引发债权人的对立情绪,带来巨大的社会信访风险。
管理人为了核实已缴纳税款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积极协调破产案件承办法院与自治区国税局,调取了该“国有僵尸企业”近二十年的纳税台账与凭证。认真核对审查债权,做到了件件核对找依据、笔笔缴纳有出处,专人负责专项事,真正的实现了债权审核中不漏掉任何税款、不存在任何疑虑。债权审查过程中,管理人又发现税务机关申报的欠税金额中绝大部分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5年前,均已超过了法定的税收追征期。在此基础上,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仅就追征期外破产企业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税费、追征期内欠缴税费及滞纳金约2000万元予以确认。
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确认书后随即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就该税收债权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债权确认诉讼。
接到开庭传票后,管理人团队制订了诉讼方案并部署任务分解。财税组负责全面筛查近20年来“国有僵尸企业”逐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会计报表以及税收检查与处罚的资料,用以排除破产企业存在偷、逃税的情形。诉讼组负责检索涉及追征期、偷税认定的民事、行政审判案例,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偷税行为构成要件和不适用追征期的各种情形;同时还收集并阅读了2001年以来大量关于《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立法、研究文献。并通过与相关专家的研讨进一步探索了关于税收法定、纳税人权利保障、信赖利益保护等税收原则的立法精神作为理论支撑。同时,针对不同时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就偷税认定、追征期适用的冲突与演变,本所律师从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效力、层级效力以及机关发文各种文号的适用范围出发,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纳税的情形是否构成偷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偷税罪的认定标准是否适用于行政处理程序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在庭审中与税务机关代理人就案件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正面对抗、据理力争,向法庭全面展示了管理人确认税收债权的全过程,说明了确认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并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案例,从法理与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认定偷税应具备的主观故意、税务机关对认定偷税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认定偷税不能直接适用刑事法律规范以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适用追征期、非税收入不应作为优先债权确认的理由与依据,充分体现了本所律师代理该类案件的专业性。日前,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内容认可了管理人确认税收债权的结果,驳回了税务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该案仅是破产案件处置的一个缩影,但是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通过司法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促进国有资产合规处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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