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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创新重整模式 努力实现多方共赢-----经世律师助力国企“处僵治困”之五

发布时间:2021-11-03 浏览次数:1122 字号【 返回列表

电建公司重整模式

2021年9月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重整计划。

电建公司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也是内蒙古地区仅有的三家拥有电力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之一。通过执行重整计划,电建公司的壳资源通过市场化及时变现,可以满足自治区国资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实现呼市中院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优化营商环境的主张,增加可供分配的财产、最大限度提高了债权人受偿比例。

但是,传统重整模式难以应对电建公司的实际情况。首先,电建公司的施工企业资质即将于2021年底到期,由于破产前职工都已分流、安置,无法完成“换证”工作,资质本身又不能单独转让,只能眼看着价值流失;其次,部分大额债权人提出“债转股”的方案,只考虑了其自身的利益,并未从全体债权人角度着想,不具有可行性;再次,个别潜在投资人提出的资质平移方案,由于电建公司人员已全部分流,不符合建设部“建市〔2014〕79号”文件规定的资质转移条件,合法性无法保障;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如果采取传统存续型重整模式而不能将电建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已申报债权与未申报债权)剥离出去,没有任何一个投资人愿意承担金额不确定的偿债风险来收购电建公司的股权。

同时,电建公司存在的特殊情况也为重整工作增添了不少困难。一方面,考虑到申请法院裁定重整、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以及投资人维护资质所需的准备时间,重整必须在2021年6月底前启动;另一方面,电建公司的破产债权多数涉及尚未完成工程结算的工程款,其中还有部分借用他人资质的分包方以“实际施工人”名义申报债权,加之电建公司与发包方的部分工程也尚未完成结算,财务审计、资产清收、债权确认等工作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涉及衍生诉讼不可避免,重整计划草案中无法直接确认债权人的偿债比例。

为此,管理人认真分析了为数不多的施工企业破产重整案例,仔细研读了国内学者、法官、律师关于反向出售式重整的文章,咨询了当地有资质升级需求的施工企业,也在受理债权申报过程中与债权人广泛交流、沟通,并与呼市中院、债权人委员会反复沟通,最终形成“反向出售、二次清算”的方案,即:债务人作为“壳公司”,将与施工资质无关的资产、负债概括性转移给全资子公司,并以之作为“偿债公司”;向法院申请“偿债公司”破产清算,并在调整出资人权益的前提下将“壳公司”将债务人股权让渡给重整投资者,重整收益则直接归属“偿债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在“偿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继续完成债权确认与资产处置,以“偿债公司”接受的债务人财产变现收入及重整收益按《破产法》的规定偿还债务,直至破产程序终结,“偿债公司”依法注销。

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效果出乎我们的预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破产企业重整信息网公开招募信息后,共有7家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经过业绩、经验、规模等条件的筛选,5家意向投资人入围,其中4家缴纳了保证金。管理人专门召开债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了通过第二轮报价选择中标投资人的方案。

管理人在披露第一轮最高报价的基础上通知上述4家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并提交第二轮报价。在此过程中,管理人确定了投资协议条款与重整条件,收到按第二轮报价后,按由高至低的顺序与意向投资人的谈判,并授予最先接受管理人全部重整条件的意向投资人重整资格。

由于疫情的影响,电建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召开,并通过钉钉平台完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投票表决。管理人团队通过电话、短信、快递、钉钉群等途径逐一通知了债权人,并帮助债权人下载、登录钉钉平台,指导债权人签到、投票,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参会和表决比例;在与呼市中院和重整投资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重整计划草案反复修改,既保障了法律文件的严谨性,也尽可能通俗易懂,便于债权人理解;会议直播结束后,针对债权人由于电建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形成的抵触情绪,管理人就债权人通过会议平台提出的问题以书面方式一一答复,耐心解释。最终,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出资人组等各组均以债权人人数超过半数、债权额超过三分之二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电建公司的重整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距离重整成功还有很多重要工作:“偿债公司”破产申请,前期债权申报、确认工作在“偿债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延续,正在进行的诉讼主体变更,重整中资产转移的税负,债务人信用修复等,基本上都没有现成的规定、指引可以援用,需要管理人在呼市中院的指导下一一解决,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创新、突破。

我们很清楚,即便重整成功,不足一千万元的重整收益在电建公司的整个债务规模下不过是杯水车薪,但总归是管理人为提高债权受偿率所能尽到的最大努力;同时,这一创新模式的重整对于参与管理人工作的经世律师事务所,乃至整个内蒙古地区的破产管理人来说,都是难得的经验积累过程和一次意义深远的探索。

附 乌海三兴破产重整案

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六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其中经世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办理的“乌海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成为唯一一个入选的破产案例。

2019年,经世律师事务所受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办理了乌海三兴重整案。该案不仅是经世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办理的第一单破产重整业务,也是乌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破产重整案件。

经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债务人在清算条件下的资产价值为1.5亿元,扣除税务、银行、职工等优先债权,用于普通债权清偿的资金不足5000万元,受偿比例只有25%。如果通过清算实际变卖资产,这一比例可能更低。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传统的存续型重整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债权人依然可以补充申报债权,债务人(实际是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成本很有可能会超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偿债金额,且将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规避传统重整模式下的潜在风险,管理人大胆采用了“出售式重整”模式,即将债务人除债权类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概括转让给投资人设立的新公司,并以投资人通过新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作为债务人的偿债资金,按重整计划确定的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本案最大债权人乌海黑猫引入的重整投资人安徽时联是其下游客户,与债务人同属精细化工行业,产品线高度重合,本拟在乌海地区投资建厂。而据投资人自行测算,通过本次重整,充分发挥投资人的品牌优势、技术优势、渠道优势,对原有工厂设施技改完善,污水处理、安全、环保技改,2.5万吨/年二萘酚车间技改,恢复工业萘、间苯二酚车间生产,一期建设周期将由两年半压缩至6个月,还可利用偿债期内滚动实现的部分利润分期偿付债务,从而使投资总额从2.5亿元大幅降低至1亿元。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从25%提高到45%,并可在28个月内执行完毕;其中7万元以下的债权一次性全额受偿,充分保障了小微债权人的利益。除此之外,税收债权、职工债权全部一次性清偿,银行的担保债权本息全部转移至重整后的企业乌海时联,贷款类型由不良转为正常;同时,作为破产重整申请人,也是最大债权人的乌海黑猫也通过乌海三兴破产重整及参股乌海时联,成为上市公司黑猫股份业绩最好的子公司。更值得欣慰的是,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监管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乌海三兴的债权人如今还在继续作为重整后的乌海时联供应商、经销商开展业务合作,乌海时联的员工中也大半都来自债务人乌海三兴,参与重整的所有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政府,乃至社会公共利益都通过破产重整得到了充分体现。乌海三兴的破产重整真正实现了“现代破产法价值追求从债权人利益至上的个人本位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的转变”。

在乌海三兴的破产重整中,正是由于为规避未申报债权的不确定性采取了出售式重整模式,将承担重整资产经营的投资人乌海时联与债务人完全隔离,避免了未申报债权的不确定性,增强了重整投资人的投资信心。

后记

对于破产企业来说,重整与清算虽然没有优劣之分,但事实充分证明,在特定条件下,重整能够更快地使原本处于瘫痪状态企业所占有的资源重新得到合理配置,减少债权人的损失,特别是小额债权能够获得更高的受偿率,社会矛盾更好地被化解。以破产案件信息比较容易取得的美国为例,重整案件的数量在2020年达到了全部破产案件的35%;而在中国,这一比例虽然也在逐年增加,但直到去年,也没有超过5%。由此可见,重整的优势在我国企业破产实践中远未得到体现,随着国内破产管理人的执业经验不断丰富,加之破产法的进一步修订,重整一定会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僵尸企业”有序出清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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