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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加大开发商出租住宅税费减免力度

发布时间:2015-06-08 浏览次数:2933 字号【 返回列表

今年内蒙古自治区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住宅加大税费减免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的商品房租赁给居民的,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当地政府可结合租赁期限的长短给予全部或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蒙古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同时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此外,还进一步减轻住房交易负担,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住房,并且在自治区范围内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为防止发生烂尾工程造成土地出让金无法足额缴纳,内蒙古自治区将对复工的在建工程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行政性收费允许分期支付,先行办理相关手续,为项目融资创造条件,待项目投资开始回收时再按还款计划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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