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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洗钱立法之局限

发布时间:2006-03-17 浏览次数:6192 字号【 返回列表


作者: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 费万豪(Michael Phillips)

2006年3月17日 星期五

 

国针对洗钱活动的法律正在不断变迁之中。从一方面讲,当涉及毒品犯罪、有组织的黑社会活动、走私及恐怖活动时,洗钱是一种犯罪行为。

但是,这一法律框架中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颁布的三项相关规定,其中阐述了国内及外资金融机构识别和报告洗钱活动的指导方针。一般情况下应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涉及外汇交易时,须报告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如果金融机构认为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还必须通知公安机关。

这种法律框架存在着诸多缺陷。首先,报告可疑交易的义务,与交易的规模和频率挂钩,并且针对传统的金融活动;其次,触发报告义务的门槛相对较高,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轻松地避免;第三,没有规定一个必须上报的核心权威机构,有违简化信息流程和信息共享的本意。

中国目前拥有政府间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的观察员身份。要想获得正式成员资格(这是中国政府与FATF的共同愿望),新立法的出台是剩下的最后一个障碍。

目前这些立法正在制订之中,但它们能否有效防范中国大陆地区的洗钱活动却仍需观察。据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估计,大陆地区每年的洗钱规模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

与亚洲许多其他国家的政府一样,中国政府打击洗钱活动的能力也面临独特的考验。举例来说,许多人生活在偏远地区,从未与金融系统打过交道,离他们最近的银行也有好几里地。而且,有很多成本相对低廉的汇款途径,程序也不那么官僚,能够把资金从国内的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甚至国外。这就是在中国被称作“飞钱”的哈瓦拉体系(hawala system),该系统可以使资金在全球范围内非正式地转移,而无须实际转账或电汇。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目前哈瓦拉体系仍是金融体系之外遣返资金的重要途径。但这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哈瓦拉体系已运行了数百年,认为立法能够遏制这个体系,恐怕有些不切实际。

对于打击洗钱活动而言,适当的立法是必不可少的,但在像中国这样的一些国家,在这方面也只能有如此的进展。

本文作者是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Heller Ehrman)香港合伙人

译者/刘彦 陈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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