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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外资进入的规则

发布时间:2006-07-05 浏览次数:6331 字号【 返回列表
 

作者:尤金•林(Eugene Lim)   转自:英国《金融时报》FT中文网

2006年7月5日 星期三

 

国2004年底宣布开放批发零售部门,受到外国投资者的热烈欢迎。

自此,建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FICE)成为趋势,这似乎是在中国分销商品的完美方案。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从事商品进出口、采购中国原产地产品,以及向大陆顾客销售商品。它们也能参与跨国外汇交易和当地人民币交易。

尽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为外商参与利润丰厚的分销行业提供了一条途径,但它们不是在中国毫无困难地进行运作的万灵药。

中国的税收、关税和监管环境仍包含很多令人意外之处,它们可能显得违背直觉和离奇古怪,对缺乏经验的企业而言尤其如此。

例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是总能直接从中国工厂购买商品。中国的许多商品是在加工贸易安排下生产的,这在全国相当普遍。

这些安排允许对原材料进口免收关税,条件是之后产成品必须用于出口。如果将产成品直接出售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厂家必须追溯支付进口原材料的关税、进口增值税及相应利息。

因此,多数情况下,或者产成品必须先出口再进口,才能出售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避免额外的关税和增值税),或者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必须另外寻找针对国内市场的厂家作为供应商,这将限制它对供应商的选择。

其二,即使不存在销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也可能不得不支付增值税。中国的“视同销售”规则要求,在企业内部流动的商品也需缴纳增值税。

在零售运营中,存货通常从库存中心流向单个零售店。如果一家店的库存需要补充,商品可能从一家零售店流向另一零售店。每次商品跨省市流通时,除涨价外,还要对商品成本征收增值税。

这一规定不仅导致与跟踪商品流动、确保交纳正确金额的增值税相关的管理难题,还引发了与纳税密切相关的额外现金流。

这是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必须应对的几个问题。

由于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这些问题不太可能阻止外国投资者建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但精明的投资者们将需要预先制定计划,及早预见这些棘手的意外情况,以防患于未然。

本文作者是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Baker & McKenzie)驻香港注册外国律师。

译者/诸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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