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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析法—企业违规使用现金与洗钱罪

发布时间:2019-01-02 浏览次数:3104 字号【 返回列表

  深圳市XX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经营范围:国内船舶租赁、国内贸易、兴办实业。国内船舶代理、国内水路货运代理。2018年1月,该公司传真机收到一份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传真,称可以帮助解决运行中现金不够的问题,但需要支付套现总代的千分之三的手册费就可以提现。后A公司将200多万元资金转到B公司账户名下,B公司提取手续费之后通过多次运作之后将剩余资金打回A公司名下。2018年6月,B公司因涉嫌洗钱罪被查封,相关人员被立案侦查,名下账户和关联企业账户被冻结,A公司及财务人员账户也被冻结。

  笔者接手该案件之后了解到,A公司作为船运公司,在实际经营中需要比较多的现金流作支持(如支付船员工资,人员差旅费,备用金,支付停靠码头费,拖轮费,及船舶备件等支出)。但是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每日提现不得超过账面金额的10%。为了解决实际经营中需要使用现金的需求,A公司通过B公司套取了现金。后经过与办案机关的沟通,A公司的资金不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办案机关在核实之后也解除的对A公司及相关人员账户的冻结。但因为违规使用现金,A公司最后被开户银行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案中,A公司的资金不是犯罪所得,不涉及洗钱罪。但是根据《现金暂行管理条例》规定 ,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去上述范围之外,均属于违规使用现金。按照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照套取现金的30%-50%处罚。最后A公司的开户银行,根据《现金暂行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对A公司做出了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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