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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杨婷就“共享单车”小蓝车被破坏的行为接受呼市新闻综合频道《青城警务》栏目的采访

发布时间:2018-10-18 浏览次数:2672 字号【 返回列表

       共享单车二维码被毁、上私家锁、车辆被毁等情况,更有甚者将其回家中的行为屡屡发生。到底是什么造成这种现象层出不穷呢?

本所律师杨婷认为源自于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其认为他的破坏行为不违法亦或者金额太小觉得不够成法律追究的程度?其实是错误的认识,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行为人只要盗窃1000元就可能涉嫌盗窃罪,被法律制裁。当然不要以为盗窃单车不到1000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9规定盗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旦被发现就面临着行政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更有甚者追究刑事责任。

本所律师杨婷建议:共享单车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切莫贪图小利,盗窃或毁坏共享单车,一旦实施上述行为,行为人面临的不仅是道德谴责,还有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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