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金文力、白建朝律师代理的张XX等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现已经法院一审终结。
本案所争议的30余套房屋系被告作为工程款抵顶给邬X,邬X以抵押、抵顶、交换、偿债、销售、多次转卖的方式重复转让给给85名购房者,其行为已被法院判决认定为诈骗;此后,多名原告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52份判决,判决基本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其中28份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他判决均驳回了原告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所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为其减少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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