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及国民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来自农村地区的年轻人愿意留在城市打拼。但是,这一人群中仍然有大部分人保留着自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仍然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那么,这部分已经不再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持生计的年轻人,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在弄清楚是否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责任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该条中已经明确具备以下条件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法典已经对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需要了解以下内容:家庭承包是以户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并以户作为承包方,而不是以家庭成员个人单独作为承包方;其次,承包主要针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另外,农村成员分家析产的,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别耕种,但承包经营权仍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无论家庭成员增多还是减少,只要作为承包户的家庭还在,承包户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独立主体。相信我们大部分来自农村地区的年轻人均符合上述条件,也就是说所在家庭具备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条件,自己也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
在厘清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后,我们看看民法典对其债务承担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明确: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此种情况下,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家庭成员已经完全不参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也不分享承包家庭的收益,已经不再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维持生计。此种情况下,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可以由实际经营的部分成员以其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所以该条款直接规定了:“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以上便是民法典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的问题规定,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