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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2-10 浏览次数:5702 返回列表
【颁布日期】2005.12.28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5.12.28
【分 类 号】21541220052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个人收入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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