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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不仅限于自身,还应包含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

发布时间:2018-10-18 浏览次数:2863 返回列表
【案情简介】
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建某局签订《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原告按约定已施工完毕,被告拖欠工程款一直未付,故原告向项目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件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并列四级案由,《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并未作出规定,本案应属于约定管辖,由合同签订地即西安市某区法院管辖。
【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专属管辖
【经世观点】
本所律师接到案件后查阅大量材料,多方收集判例,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合同所涉权利义务关系仍基于建设工程行为发生,故本案实属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判例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
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甘民辖终22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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