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国律师,经世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2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政治系,学士学位,具有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1995年获得二级律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一九八四年从事兼职律师工作,198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0年调入本所任专职律师,1995年任本所主任律师至今,2010年1月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评为内蒙古自治区“十佳资深律师”。
曾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呼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等金融机构,及内蒙古自治区黄金管理局、呼和浩特炼油厂、内蒙古冶金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原呼和浩特市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呼市中心支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其中现在仍然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常年法律顾问。先后承办了数百起经济、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其中数十起在全国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承办了包括担任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仕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卓子山草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六家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捷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律师;内蒙古洛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呼市电子元件五厂等十余家企业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的策划人及法律顾问等公司、证券法律业务。作为主要债权人及接收人的代表承办了内蒙古毛条总厂、内蒙古第一、二、三、四毛纺织厂、包头蓄电池厂等数十家国有工业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破产、兼并工作。
业务专长:金融、证券、企业兼并、收购、股份制改造等法律业务,经济、民事及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刘爱国律师是内蒙古自治区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之一,其在业务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近年来承办的内蒙古高院案件主要有: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投资公司工程款结算纠纷(一审内蒙高院);锦州华鑫铜业诉赤峰金峰铜业股权纠纷案(一审内蒙高院);常州亚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包头稀土高科区支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二审高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华东供销公司诉内蒙基建咨询投资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二审高院);上海南建实业发展公司诉通辽胜利粮库及通辽市源昌经贸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高院);前伊利集团郑俊怀挪用公款案辩护及前内蒙基建咨询投资公司总经理杜文烨的授权辩护。以上已结案件均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及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社会影响,未结案件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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