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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院通报5起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11-10 浏览次数:3342 字号【 返回列表

 1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年来全区法院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工作情况。据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成为行政诉讼新的热点和增长点,2010~2016年10月,全区法院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91件,审结88件,结案率96.7%,政府及相关部门败诉23件,败诉案件中,确认违法25%,责令履行公开58%,其他17%。在受理的案件中,涉及的领域主要集中在申请公开土地类信息等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领域,而该公开的不公开、对不公开的公开不足、对应公开的公开不全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主要问题。会议还公开通报了5起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未按要求和形式公开信息

 2013年6月27日,包头市二道沙河北村张政等8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征收其承包地的征地批复及所有报批文件,形式为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加盖政府部门公章。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张政等8人遂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答复。2013年10月28日,张政等8人收到答复。之后,张政等8人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撤销公开答复并重新公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为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公开职责,驳回了张政等8人的复议申请。张政等8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的三项内容中,第一项、第二项公开的内容无法确认系申请公开承包地的相关政府信息,第三项没有依申请公开,且没有按申请要求公开的形式进行公开,判决撤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

《答复》责令包头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张政等8人申请的事项和形式要求重新公开政府信息。

 

林西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2009年巴新铁路从赤峰市林西县新林镇太平村经过,需占用该村土地。2014年9月26日,该村村民张金友向林西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公开补偿安置方案。林西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张金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接收张金友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作出的答复送交申请人,而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违法。法院责令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科尔沁区政府未公开应主动公开信息

 2015年5月12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征地范围内村民李凤琴、丁永华通过邮递方式向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建国片区征地价格标准等事项,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凤琴、丁永华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公开。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以申请人未在信封表面注明其所邮寄物品是邮寄给政务公开办公室或标明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字样为由,证明其未收到申请,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延期处理的理由。故判决科尔沁区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李凤琴、丁永华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李海全诉自治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李海全承包的通辽市科尔沁区辽河镇杜家一村的50多亩土地被征收,其称未获悉任何征地公告、通知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2015年3月19日,李海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其承包地的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李海全,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由其制作,建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当地政府咨询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李海全认为该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告知书方式详尽的向李海全告知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李海全的诉讼请求。

 

景峰置业诉赤峰市规划局松山区分局案

 2015年2月14日,赤峰市景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公司)向赤峰市规划局松山区分局申请公开松山区夏家店乡三家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档案材料。松山区分局进行档案检索后未找到相关文件,遂答复申请公开文件信息不存在。2015年9月7日,景峰公司再次向松山区分局申请公开三家村三宗土地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及审批文件,松山区分局经审核认为,该三宗土地,松山区没有独立的总体规划,而是纳入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赤峰市规划局保管,并向景峰公司公开了相关文件及附图。景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公开信息。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松山区分局的行为并无不妥,其已通过邮寄方式公开了相关信息,庭审时亦说明了松山区纳入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没有独立的松山区城市总体规划,景峰公司亦不能提供证明松山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实独立存在的有效证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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