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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考法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10 浏览次数:3260 字号【 返回列表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自治区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办法》规定,凡拟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盟市、旗县(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都要参加任前法律考试。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中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的比重不应低于30%。

《办法》要求将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实现“德、能、勤、绩、廉、法六位一体综合考核。述法考评对象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述法内容包括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行政诉讼应诉情况、普法教育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法治内蒙古建设等情况。

《办法》还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无故不参加网络普法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对考试(含补考)不合格者,其当年年度考核降低一个等次;拟提任领导干部的,暂缓任命。对在学法用法中有突出表现的,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以调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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