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今年内蒙古将地方政府债务列入地方领导政绩考核硬指标,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考核问责机制。据介绍,内蒙古将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政府债务负责,对于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内蒙古将债务项目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绩效评价重要内容,计划从资金投向、规范使用、基础条件改善、社会效益、还债信用等方面合理设定绩效评价指标,建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及其所属地区后续债券安排挂钩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绩效评价有关情况。内蒙古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目前,内蒙古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信息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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