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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运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次数:2550 字号【 返回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可以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出现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停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情形或者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情形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也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争议焦点是实践中的难点,很多用人单位不当运用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单位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实际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客观情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所谓的客观情况并没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则都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

如果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任何程序,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至少履行或满足以下程序或条件:

(一) 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步骤必不可少,如果缺失将直接导致解除行为违法,这是很多企业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很多,除了调整岗位以外,还包括对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等的变更,例如协商降低薪酬,固定工作时间变更为弹性工作时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等。

(二) 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除了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具体事宜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 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 限制性条件

如果劳动者出现一些特殊情形,则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时,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此禁止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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