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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阵芳:王某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06-11-12 浏览次数:6936 字号【 返回列表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案件性质:工伤保险待遇
  报送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王某是外来工,从事煤矿工作。2004年7月18日下午,王某在井下作业时,由于放炮振动,发生事故,将王某砸成重伤,事故发生时王某才22岁。经过近一年的治疗,仍然留下了达到二级的严重伤残。
  在赔偿问题上,王某与单位无法达成共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各种费用200余万元被驳回。王某不服,但已没有能力继续诉讼,申请了法律援助。两级援助机构不懈努力下,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王某本人意愿和其属于跨省流动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在其仍然坚持一次性支付其相关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时,应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477466.06元,一次性付清,解除双方的劳动和终止王某与当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
  案件点评:近年来,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成为普便关注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工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着深远的意义,并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和谐。从本案不难看出,通过两级法律援助机构通力协作,有关机构的协调配合,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都成为这次维权的亮点。而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已不再是一句空话,它正在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通过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将会使农民工切实感到法律援助的阳光,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王明劳动争议案
  案由:劳动争议
  受 援 人:王明(化名),男,23岁,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兴泰煤矿工人
  援助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双海(一审)
  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阵芳(二审)
  对方当事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兴泰煤矿
  案情简介
  本案的当事人王明系甘肃省镇原地区人,2004年6月,王明经人介绍到阿拉善盟兴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拉运工作。2004年7月18日下午,王明在井下作业时,由于放炮振动,发生事故,将王明砸成重伤,事故发生时,王明才22岁。事故发生后,王明先后到宁夏附属医院和兰州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过近一年的治疗,兰州军区总医院于2005年6月4日给王明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载明,出院诊断:1、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2、截瘫;3神经性膀胱;4、膀胱造痿术后并感染;5、经尿道膀胱镜大力碎石术后;6、耻骨上膀胱切开取石术后。出院医嘱:继续康复性治疗。王明出院后,经兴泰煤矿申请,阿拉善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5年6月7日作出阿鉴字(2005)第29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腰椎L1L2骨折脱位并完全截瘫,双下肢肌肉萎缩,属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出院后需要继续康复性治疗。
  因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王明向阿拉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太西煤公司和兴太煤矿支付各种费用200余万元,并配置行走器具。2005年7月,阿拉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阿劳仲裁字(2005)第06号仲裁申请书,裁定:1、被申诉人全额支付治疗费用及转院费用;2、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停薪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65340元;3、双方保留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被申诉人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4、器具配置费用不予支持;5、申诉人在享受伤残津贴期间,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被申诉人全额承担。王明的家远在甘肃,如果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康复治疗,将意味着王明每次治疗都要到阿拉善盟,对于一个截瘫的病人应该说是十分困难的,所以,王明希望能够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各项费用,故准备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承办过程及结果:随后,由于王明连治疗费都无法支付,更无力继续诉讼,只好来到阿拉善盟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王明因家庭贫困,生活所迫,15岁就外出打工,来补贴家用,2004年工伤事故发生后,造成截瘫,自己的生活无以为系,更无力支持家里的生活了,一贫如洗的家又雪上加霜,说到这里小伙子无法按捺自己的悲伤,非常恳切地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他和他的家庭。在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后,决定给予援助。
  于是,援助律师代理王明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援助律师通过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证据,向法庭提供了共246份证据,并围绕工伤待遇、医药费、继续治疗及康复治疗费用、社会保险费等提出起诉意见。经过审理,阿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明与太西煤公司和兴泰煤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明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阿盟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对王明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以及今后的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用作出了全面公正、合理的裁决,但王明要求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无相关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内容除支持器具配置费用待实际产生后由二被告承担外,其他同仲裁委裁决结果相同。
  判决作出后,王明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王明向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经世律师事务所陈阵芳律师为其提供援助,援助律师经过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抓住四个方面寻求突破:一、原审法院认定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无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的认定错误,王明系跨省流动的农民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的规定,要求两家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法有明文,不应不予支持;二、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现实,王明高位截瘫,家远在甘肃省,父母年迈,让其每月跑几百公里去领伤残揭贴,困难重重;三、原审判决错误。1、对要求两家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认定错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项对此有明确规定,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四、原审判决无法执行。由于与被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在阿拉善左旗,王明高位截瘫,显然不现实。
  以上的四个方面归结起来,案件的矛盾问题就在于能否给付跨省流动农民工王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2004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就规定在《通知》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一次性支付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在王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的仲裁、一审阶段,内蒙古自治区还没有出台具体标准和办法,这样王明的案件能否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成为法院及当事人、律师争论的焦点。为了能让王明一次性得到补偿,援助律师帮助受援人王明通过信访询问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相关文件制定情况,劳动厅答复让所有的人都为之一振,当时已是十二月份了,而相关规定年内就要出台了,那么二审期间,王明一次性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就有了依据,这个消息无疑给所有人带来了希望。
  2005年12月13日,王明工伤保险待遇案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2005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内劳社办字(2005)283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农民工选择一次性待遇支付的办法。通过各方的努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院2006年1月20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认为劳动部《通知》是在王明发生工伤事故之前的2004年6月1日下发的,尽管该通知不属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它是处理此类有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方式的指导性文件。依该《通知》精神,一次性享受一至四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由各省、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通知》在本案二审期间下发,且在该通知中明确了一次性享受一至四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标准和相应办法之后,根据王明本人意愿和其属于跨省流动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在其仍然坚持一次性支付其相关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时,应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477466.06元,一次性付清,解除双方的劳动和终止王明与当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终于,为此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点 评
  近年来,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成为普便关注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工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着深远的意义,并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和谐。从本案不难看出,通过两级法律援助机构通力协作,有关机构的协调配合,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都成为这次维权的亮点。而切实保障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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