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代理内蒙古某电信运营商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网站所播放的涉案歌曲系通过链接无忧音乐网的数据库服务器进而获得音乐文件地址路径取得,访问者是通过被告网站所设置的链接直接获取歌曲资源,在技术角度上应视为一种链接行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主断故意为要件。就本案而言,被告链接行为与其是否存在侵权故意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主观上故意侵权。而且原告没有向被告发出任何形式的警告,且被告在原告诉讼后,立即中断了链接服务。故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起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系本所律师代理的第二起互联网信息传播侵权案件,原告均为上海步升。在前一案件中,本所律师代理的另一电信运营商通过二审终审取得胜诉,驳回了上海步升的诉讼请求。
上海步升自去年6月份以来,在全国各地掀起大范围的“维权”热潮,包括其与百度(baidu.com)的一审诉讼,绝大部分获得胜诉或赔偿和解。加上国外各大唱片公司纷纷提起侵权诉讼,中国互联网运营商一度陷入侵权诉讼包围。
本所律师在上述案件代理中,从互联网动态链接技术出发,结合数据库的相关知识,提供大量证据证明链接存在的事实,并充分论证了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最终取得了合议庭的认可。
本案取得一审胜诉,正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我们期待本案的审理结果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互联网行业发展之间的平衡能够起到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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